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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會計朋友是否常在公司遇到一些脫線的業務,申請請款時,拿出沒有打統編的發票,然後就說朋友說有蓋店章就可以啦!!打電話去國稅局,機車的稅務員就會說這樣不行,這時真是令人頭大,上網查函令,爬了老久,也看不出一個所以然....別怕!!今天幫各位好朋友解套,這個古老傳說的起源,就是下面這個歷史悠久的函令.....

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,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,嗣後經買受人要求,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,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。(財政部73/11/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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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今天跟以前大學的同學聚餐,他是在會計事務所作事,常常要跟國稅局打交道,所以每次聚餐都要聽他抱怨國稅局的調底稿等慘事,令我也不禁感嘆這個國家的單位真的很妙......每次打電話到國稅局問問題,都會得到不一樣的答案或是不確定的答案,管區跟總局各吹各的調,總局的人又不敢背書,每次說到最後都會說,還是以分局的答案為主,打到分局時,管區又要我們打到總局問,天阿.....答案可以這麼多嗎....等到真的來查帳時,又都不認帳,會計們!!!大家還是自立自強吧,見招拆招(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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