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會計朋友是否常在公司遇到一些脫線的業務,申請請款時,拿出沒有打統編的發票,然後就說朋友說有蓋店章就可以啦!!打電話去國稅局,機車的稅務員就會說這樣不行,這時真是令人頭大,上網查函令,爬了老久,也看不出一個所以然....別怕!!今天幫各位好朋友解套,這個古老傳說的起源,就是下面這個歷史悠久的函令.....

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,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,嗣後經買受人要求,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,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。(財政部73/11/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)

但是我還是要提醒大家,這個函令只能適用於收銀機發票,且只能唬唬查帳員或是客氣的稅務員,如果今天真的遇到狠腳色的稅務員查帳,要你提出該憑證與業務是否相關的證據時,還是乖乖的讓他們剔除吧..........大家自立自強吧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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